消费者食品受到损害向谁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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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食品受到损害向谁要求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如何维权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是什么?
1、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2、食品过期、食品冒充药品、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食品包装看什么
(1)散装食品包装:应在食品部位上进行标签标示,将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行标注。
(2)婴幼儿食品包装: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进口食品包装: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4)标签应当标明以下9个方面:
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成分或者配料表;
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保质期;
e、产品标准代号;
f、贮存条件;
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h、生产许可证编号;
i、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4、食品维权分四步
a、找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
b、若经营者不予协商,可到购物所在地区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c、协调无效,可投诉购物所在地区的工商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屡次协调无效,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营者。
网络外卖受不受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法律保护?
1、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如实提供入网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履行承诺。
4、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接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赔偿,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渠道进行维权。
消费者在进行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可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或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投诉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能提供所投诉食品的购物凭证。
2.尽量维持所购物食品原状,能辨识该食品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封存中毒食物或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
3.对送检食品经检验机构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或假冒伪劣食品,接受投诉的职能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对商家实施行政处罚。
4.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只作为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的依据,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食品安全问题是目前我们国家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当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时候,是肯定要被追责的,而消费者在购买到或者使用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的时候,是可以向经营的商家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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