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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电梯摔伤致死索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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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钟卫东”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顾客电梯摔伤致死索赔依据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文有73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顾客电梯摔伤致死索赔依据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2、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人身伤害,可以依法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此外,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及第48条的规定,商场、旅店、超市等服务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商场、旅店、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就构成侵权。可见,消费者在商场摔伤住院,商场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场经营者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也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自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以上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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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

(2)潜在的消费者;

(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

所以,如果大家发生了类似于超市观光电梯顾客摔倒的事情,只要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大家是可以要求商家对自己所受伤害进行赔偿的,这也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不过作者还是建议大家,在雨雪恶劣天气出门自身也要当心,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以上介绍了顾客电梯摔伤致死索赔依据,如果大家身边有类似于顾客电梯摔伤致死的事情发生,只要我们个人没有违反规定,我们就可以依据法律要求商家对自己所受伤害进行赔偿。不过作者还是提醒大家注意安全,保护自己生命,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365律师网咸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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