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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摔倒的责任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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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摔倒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的情况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法院一般都会判决超市会存在一定的责任,不管这个过错是否明显,超市都要赔偿一定的责任,那么到底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顾客在这些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的呢?下面就让365律师网作者来告诉大家顾客在超市摔倒的责任谁负是怎样的吧。

顾客在超市摔倒的责任谁负 

作为消费者到超市消费,超市作为购物场所的管理人应当为你提供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但由于超市未能及时清理蔬菜专区地面湿滑障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你滑倒受伤,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超市应当依法赔偿你的损失。但由于你是成年人,在湿滑的路面行走时,也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因此你对自己的受伤也有过错,因此,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你也应自担一部分损失。至于你与超市的具体责任应如何划分,建议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人民法院结合你们双方的证据来综合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些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一定的行动来防止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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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王女士有权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知道,不管顾客是怎样在超市发生的安全事故,超市一般都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如果不是负主要责任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并且这些公共服务场所需要最大程度上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样才能免除一部分的责任。上面就是对顾客在超市摔倒的责任谁负的全部内容的整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365律师网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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