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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从事参与反国家规定的营利性活动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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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违从事参与反国家规定的营利性活动怎么处罚

教师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可以受到:

A、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B、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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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D、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教师体罚学生怎么办?

《民法典》明确区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且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指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身体有缺陷(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心理有缺陷的人不算)以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过错推定责任也叫推定过错责任,就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人们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过错责任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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