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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校园欺凌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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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校园欺凌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法典》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具体体现在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中,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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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

(二)对受害者的重复的物理攻击,身体或物件。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

(三)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四)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五)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六)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七)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八)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九)分派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十)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十一)画侮辱画。

(十二)网上欺凌,通过互联网形式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校园欺凌的形式有:语言侮辱;暴力手段欺辱;干涉其他人的财产、教材;对别人的外貌中伤等行为。校园欺凌一般就是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和采取民事赔偿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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