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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孩子在幼儿园摔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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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绝大多数的孩子等到三岁以后,其实就被家长送入到学前班,开始和其他的小朋友接触,学习一些启蒙性的知识了。总体来说,幼儿园的这些孩子肯定行为能力都非常有限,所以就要求幼儿园对幼儿的监管必须要做到周到细致,可是有很多的幼儿在幼儿园摔伤的现象也比较多。那么,在我国孩子在幼儿园摔伤谁负责?

在我国孩子在幼儿园摔伤谁负责?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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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考虑受伤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受到伤害,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只有在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时,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考虑受伤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学校以外人员的伤害。

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3、考虑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问题。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如果在校未成年人之间发生伤害事故,除了追究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未成年侵权人父母的法律责任。

在幼儿园摔伤的话,那么所有的责任都应该由幼儿园进行赔偿的,因为幼儿园的这些孩子全部都是属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那幼儿园就要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承担各种各样的责任,在幼儿园期间摔伤,家长可以追究幼儿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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