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监控被直播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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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律师的看法
教室、自习室等封闭空间,相对公共场合而言具有私密性。学生在教室、自习室等私密场所中做出的各类行为,如看书、吃零食等均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授权,老师将教室内情况公开在直播平台、使公众知悉,涉嫌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对于未成年人和家长而言,大部分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对于是否同意录像的行为效力,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心理进行判断。如果该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年龄不符,则应当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选择是否同意进行监控录像。当发现自己的个人隐私被侵犯时,首先未成年人和家长可以与平台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相关文件。其次,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公权力救济。最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
二、教室监控被直播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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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的具体规定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利。对于未成年人,作为监护人或者教育者,我们都应该充分的保护他们的权益。所以对于教室监控被直播是否侵权,从上文我们也可以看出很明确的结果。对于未成年人的事,首先我们要征求其自己的看法,再者我们也要征求学生监护人的意见。如果二者都同意了,学校可以取一些正面积极的视屏当作直播教材,反之,则不能私自就直播学生监控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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