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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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可以找到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校园侵权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校园侵权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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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校园侵权中,第三人侵权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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