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学校侵权纠纷」男童在幼儿园排队受伤 幼儿园赔偿近12万元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毓屏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毓屏”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情简介 六岁男童小星(化名)在一家幼儿园上学期间,右上肢肘部受伤。男童父母与幼儿园就医疗赔偿未协商一致,而诉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该院近日经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本文有91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案情简介

六岁男童小星(化名)在一家幼儿园上学期间,右上肢肘部受伤。男童父母与幼儿园就医疗赔偿未协商一致,而诉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该院近日经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男童119165.8元。  

小星系学龄前儿童。2013年9月,小星被家长送入某幼儿园大二班就学(该幼儿园冬季作息时间表显示:7:40-8:00入园,16:40-17:30离园,入园之后至离园之前则一直待在幼儿园内)。2014年9月3日中午12时左右,小星在幼儿园安排的午饭后散步活动中受伤,后进入衡阳市康阳骨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33天,伤情经鉴定为9级伤残。期间,幼儿园承担了贺小星住院的治疗费用,但对后期治疗费及康复期所需其他费用及赔偿等,小星父母与幼儿园协商未果。

为此,小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都有哪些

办案思路及心得

6岁的男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于在幼儿园期间,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承担责任方法,具体包括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此处,儿童被鉴定为9级伤残,且院方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安保职责,因此主要的承担责任方式应当为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受伤儿童的医疗费以及后续的康复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星系学龄前儿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年龄阶段儿童年幼单纯,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这就需要幼儿园对就学儿童负有更为严格的管理义务,以保障其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小星系在由幼儿园组织的午饭后散步过程中受伤,幼儿园未能进一步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又未能举证证明有其他具体侵权人;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庭审质证核查,幼儿园应该赔偿给小星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19165.8元。据此,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学校侵权纠纷」男童在幼儿园排队受伤 幼儿园赔偿近12万元”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199274.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