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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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归责原则分为三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以及混合责任。
1、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为一般情形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2、如果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与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两类案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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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为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即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园一方只有在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4、适用混合责任的情形为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减免责事由有哪些
1、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的免责事由为被侵权人故意,此处可同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27条。
2、 若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也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而排除第26条减免责。
3、当时,前两种都是无过错责任的情形,若是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动物园动物致害案件中,减责事由则为被侵权人具有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26条。
三、举证责任倒置是怎样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表明了本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要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为他自己行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如果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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