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的狗咬了别人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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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一只名贵犬丢失,甲登报寻找失主,并承诺奖赏5000元。该名犬恰被丙拾得,丙一边悉心照料,一边寻找失主。一天,丙带狗上街,狗将乙咬伤,花去医药费800元。此时,甲也找到了丙,丙便将名犬归还,甲兑现了承诺。乙遂向甲、丙要求赔偿医药费。那么,丙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呢?
法律分析:就本案而言,由于行为人丙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不存在主观恶意与重大过失,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受害人乙可以选择要求动物的所有人甲或者动物的实际饲养人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不能同时要求二者承担侵权责任。
一、丙在该案件中,对狗是管理的责任。既然对其进行照料,那么同时,也应当承担管理的责任。其未尽到管理职责,使狗咬伤乙,丙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是狗的实际所有人,但是狗已经脱离了甲的控制,甲对狗没有办法控制和管理,在本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按照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如果丙没有控制该狗,狗处于流浪状态,那么此时伤到乙,应该由甲承担赔偿责任。而恰恰现在丙控制了该狗,狗的行为应该由丙进行管理和控制,所以丙承担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根据该规定,如果丙无过错,丙在赔偿之后,其赔偿数额可以作为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向甲追偿。丙进行无因管理过程中,其付出的饲养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在管理期间,没尽到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可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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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丙作为动物的实际管理人,在不存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乙也无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乙可以直接向丙主张权利。根据该规定,甲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如果丙无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乙也可以直接向甲主张权利。如果丙有过错,则对甲来说,存在第三人过错,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同时要求动物的所有人和饲养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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