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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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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者是谁?

1、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者是侵权者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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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若正在施工的单位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应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负责。若建筑物已经施工完成,为所有人所拥有,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但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的,则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

二、高空坠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物体若是从高空坠落,轻则会导致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损、或者是导致特定公民受伤,重则可能会导致无辜公民死亡。故此为了降低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法律直接规定了高空坠物纠纷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可能的侵权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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