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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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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坠物伤人责任谁担?

高空坠物伤人责任由具体侵权人承担,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故意抛掷物品伤人找不到责任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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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高空抛物该归哪个部门管?

高空抛物归公安机关管,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坠物致人受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侵权人或者该建筑物的使用者。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需要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就需要建筑物的使用者,管理者,承租者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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