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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民法典规定的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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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明确了责任划分,并通过“四维发力”,构建安全保障机制,全方位治愈“悬在城市上方的痛”。

一维发力,高空抛物被确立为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一规定让拒绝高空抛物的倡议、口号,变成了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二维助力,损害责任准确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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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规定让受害者能够及时锁定责任承担者,同时也让承担责任者有了寻找真正侵权人的权利,抓出损害的“真凶”。

三维聚力,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物业公司在高空抛物坠物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倒逼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维蓄力,公安有调查取证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规定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和调查义务,为抓出损害“真凶”提供了更大可能。

新闻中经常播报因高空坠物致伤、致残、致死的事件,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民法典》对高空坠物进行立法并明确后续处理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给高空抛物人员形成震慑,也给行人打了一针强心剂。为了自身的安全与他人的生命安全,无论是在工地还是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从自身做起,坚决拒绝高空抛物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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