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高空抛物坠物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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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高空抛物坠物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高空抛物坠物需要对于受到伤害的人进行赔偿。高空坠物强调一个坠字,不是人为的,比如晾衣杆、花盆掉下去砸人了;而高空抛物强调一个抛字,是人为的,比如走着走着一个烟灰缸从天而降。前者为过错推定责任,如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则可免责;后者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人给予补偿。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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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三、高空坠物的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存在高空抛物或者是高空坠物,那么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比如说我国《民法典》第1253条明确规定的,应当由具体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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