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惠翔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惠翔”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高空抛物罪是一个独立罪名。高空抛物情节不管后果是否严重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本文有85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一、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高空抛物罪是一个独立罪名。高空抛物情节不管后果是否严重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寻衅滋事罪一定会判实刑吗?

二、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致人伤害或财产造成损坏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财产损坏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财产损失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主要在于高空抛物是故意还是过失,后果严重。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19684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