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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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规定,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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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1、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3、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特点包括,因为高楼坠落的物品导致造成别人的损害的行为,并且无法确认具体是哪一位侵权人,采取公平的责任原则还有需要对损害的责任进行责任的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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