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要件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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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要件的内容有哪些?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有的归责原则,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该法对于过错推定原则的一般规则。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者,推翻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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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总分式的立法体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性质似乎是过错推定,且该推定可以以反证予以推翻。但学术界对此问题却有不同认识。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规则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推定过错的原则一般就是由受害人来进行合理的推定,但前提也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而对于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那么执法人员就可以判定此人是构成了犯罪,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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