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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好意施惠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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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一、好意施惠是什么意思?

好意施惠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

二、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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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以认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如让亲友搭乘顺车,施惠人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并未侵害他方权利,仅因其不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致对方受“纯粹经济上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效力是非常有争议的,但法律上也明确认可了好意施惠的存在性,所以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判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是否是属于好意施惠造成的损害,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赔偿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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