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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好意施惠法条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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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的好意施惠法条是怎样的?

法律规定的好意施惠法条: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因好意同乘本身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双方并没有形成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双方不受合同法的拘束。受惠的一方当事人并没有从好意施惠关系中取得任何法律上的权利,故亦不产生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好意同乘本身并没有任何的关系,此时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好意同乘时责任的承担,也主要是看驾驶人是否有相应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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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从这里可以看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是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官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上述两个原则的。在司法实践中,2005年南京市中级法院曾经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搭顺风车出车祸该由谁赔偿规定,驾驶者应对受其邀请或允许搭乘的伤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乘客有过错,可减轻驾驶者的责任。该《指导意见》就适用的过错推定原则,但并未形成定稿。可见第二种观点中关于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站不住脚的。

好意同乘中驾驶人与同乘人适用过错原则是符合法律的立法本意,也是有法可依的。正是因为好意同乘本身并不产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驾驶人与同乘者之间没有任何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就按一般的交通事故判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即可。驾驶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依据其在事故中责任的大小来确定。鉴于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较好理解,适用频繁,这里就不再赘述。

虽然好意施惠的行为的初衷是为了给别人带来便利,同时也不会侵害到该主体的权益,但若是由于此种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侵害,也是需要承担支付损害赔偿金等的责任的。但施惠行为本身并没有恶意,故而即使处罚,也不会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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