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郑晓霞”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我们每个人的姓名,虽说不一定就是独一无二的,但只要与特点的人相对应,那么就会相应的形成姓名权。现实中,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比较多,而需要作出认定之后,才能追究侵权人的责......本文有110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我们每个人的姓名,虽说不一定就是独一无二的,但只要与特点的人相对应,那么就会相应的形成姓名权。现实中,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比较多,而需要作出认定之后,才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这就需要从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下面就让365律师网作者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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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2、行为人的过错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3、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一,受害人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二、侵犯姓名权的具体形态
1、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
他人的姓名还代表本人的形象和尊严,应得于社会公众的尊重,不允许被丑化和侮辱。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侮辱他人,故意将他人的名字为自己的宠物或后辈命名,让他人产生一种受侮辱的感觉。这便是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构成侵权。
2、不使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是正当的指示手段,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姓名。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也可以构成侵权。边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人。负有使用义务而不使用,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应称呼而未称呼。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之姓名,否则其人之姓名权即受侵害。
(2)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间。例如将他人姓名以滑稽发音,呼“朱伯建”为“猪八戒”者,即因不使用而侵害他人姓名权。
3、干涉姓名权
具体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使用和变更几种:一是干涉命名权。这种行为主要指干涉公民给自己命名。公民的正式姓名即本名,一般由公民的父母在出生时给起,自己没有本名命名的行为能力。但当公民成年以后,自我命名别名、笔名、艺名、化名,均须允许;如果不准公民起别名、笔名、艺名、化名等,为侵害姓名权。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监护人依法有权决定其随父姓或随母姓,以及叫什么名字,这与干涉他人命名权有原则的区别。对此,被监护人主张侵害姓名权的,不能成立。二是干涉使用权。姓名的使用,为姓名权专有,他人不得干涉。干涉姓名权,主要表现为不准某公民使用其姓名,或者强迫某公民使用某姓名。例如,某老师因某学生与自己的儿子同名且在同班上学,而不准该学生使用其姓名。三是干涉改名权。姓名的变更,应由姓名权人自主决定,他人无权干预。强迫公民变更姓名,或者强迫公民不得变更姓名,为侵权行为。例如,夫妻对子女命名后,一经离婚,不经夫妻协议或未经子女同意而改换姓,即为干涉改名权。
关于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上文中已经介绍的很清楚了。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就是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等等。在发生了姓名权侵权事件后,受害人不妨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365律师网漯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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