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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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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如果是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话,那么受害人在承担了必要的因果关系证明后,就要由侵权人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否则的话就推定其是有过错的,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过错推定原则有一些具体的适用情形,那到底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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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数人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

③这种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致害人。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致人,不能证明致害人的主观,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第个行为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行为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险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雇员与雇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肯有特定的人身领队关系,即雇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其职务行为实际等于雇主或法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员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雇主、法人对雇员、工作人员的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却是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且雇主与雇员、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从中可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监护人的疏于管理、疏于教养、疏于监督的过失,无须受害人举证证明监护责任。监护人的证据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这不是适用过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兼采了公平责任原则。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5、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地位。同时,有关行政又为受害人举证设置的障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于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记录,病员或其亲属无权查阅。”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不以怃过错,就推定医疗单位有,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上只规定了上述五种情形下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即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就主要是上述五种情况。各位可以详细的了解一下,如果实践中不清楚该如何举证的话,可以来电咨询一下365律师网的石家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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