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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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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是什么?

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比较明显,不难区分。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罪是以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为客体;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寻衅滋事罪中的辱骂,一般是指用粗蛮、带恶意的话谩骂他人,此辱骂不要求针对特定的人,对一类人或一群人的谩骂也可能构成本罪的辱骂。而侮辱罪中的侮辱意指除诽谤以外的一切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的行为,其含义较寻衅滋事罪的辱骂更广,并且侮辱行为指向的对象应是特定的。如果当利用网络辱骂他人的行为指向了特定的人,且情节严重的,就可能与侮辱罪发生竞合。此种情形依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可,不需要在两罪之间寻找所谓的关键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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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公然侮辱他人与侮辱罪区别是什么

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漫骂、羞辱他人的姓名,对他人的姓名进行有损人格的恶意解释,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利用和保护的权利。肖像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形象的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侮辱肖像的行为也一定会侵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平等地享有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侮辱罪还有寻衅滋事罪需要按照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两者的犯罪客体是不同的,寻衅滋事罪中的辱骂,一般是指用粗蛮、带恶意的话谩骂他人,侮辱罪中的侮辱意指除诽谤以外的一切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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