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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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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听证准备阶段

  1. 确定听证主持人并做好准备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听证主持人确定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应仔细查阅案卷,准备听证提纲。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于听证举行前7日内通知当事人。

  同时,听证主持人应当于听证举行前7日内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

  2.确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一般情况下,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如果听证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听证不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举行听证

  1. 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查明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场,并向到场人员宣读听证纪律:

  (1) 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 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 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如果听证人员违反听证纪律,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听证纪律宣读完毕后,记录员应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2.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记录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后,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听证参加人,宣读案由以及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人员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 举行听证。

  听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2)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调查人员的发言进行陈述和申辩。

  (3)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4) 相互辩论。

  (5) 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顺序询问各方对案件的最终意见。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证据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接受。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就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如果在听证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听证需要中止或终止,听证主持人可以依职权作出决定。

  在听证过程中,记录员应当将全部的听证活动记入笔录,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在笔录上签名确认。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确认,听证中止或终止的情况除外。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证明情况后在听证笔录中载明。

  (四)听证主持人撰写听证报告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撰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确认,与听证笔录一同上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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