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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证据(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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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的一些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忽视程序法的规定,不注重学习和掌握证据规则,甚至违规办案,不仅影响办案的效果,还导致行政处罚违法。笔者对行政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收集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归纳,以便基层执法人员充分理解掌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确适用证据规则,进一步提高依法办案的水平。

  一、证据收集错误或存在瑕疵

  1.询问笔录的修改或补充部分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这样做不符合询问笔录的收集要求,容易导致他人对修改或补充部分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影响这部分证据的效力。

  2.证据材料中缺少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例如,证人证言上虽然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却没有附上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这就容易导致他人产生证人是谁、证人与案件的关联性如何等重大疑问。

  3.书证复印件未经出证人核对。例如,复印件上没有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没有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没有证据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这样的书证复印件依法不具有证据力,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材料。

  4.视听资料只收集复制件,不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没有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视听资料只进行简单复制的做法,不仅不符合对此类证据的收集要求,也使得证据审查难度增大,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增加办案成本。

  5.现场检查笔录不全面、不详细。现场检查笔录不全面、不详细,容易使人产生笔录是否客观、真实的疑问。例如,不注明办案人员已出示行政执法证的情况,不标明首次询问当事人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权的情况,现场检查笔录上仅有一名办案人员签名。出现这类情况表明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水平有待提高。

  6.抽样取证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等进行。例如,没有给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如果存在这类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很容易败诉。

  二、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

  1.证据收集不全面,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不充分。

  在有的案件中,能够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证据只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有些案件的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无法相互印证,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很难令人信服。

  2.从询问笔录中可以发现其他违法情况,办案人员未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

  在行政执法中,不存在“与本案无关”的理念和原则,只要发现职权范围内的违法线索,就应按程序调查取证。

  3.证据存在矛盾,办案人员未进一步调查取证,致使案件办理搁浅。

  出现这种情况表明案件事实不够清楚。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弄清案情,在案件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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