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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证据(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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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方法。

  第一,审查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力。

  (1)审查当事人陈述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例如,当事人是否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办案人员是否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2)审查当事人陈述的收集过程是否合法。

  例如,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个别进行,询问时是否存在威胁、利诱、恐吓、欺骗等行为。

  第二,审查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1)审查当事人陈述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具有关联性。

  (2)将收集到的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与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矛盾,能否相互印证。

  6.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审查方法。

  第一,审查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据力。

  (1)审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否合法。

  审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否合法,即审查进行现场检查的主体是否有实施现场检查行为的权力,现场检查笔录是否由有权实施现场检查行为的办案人员制作。

  (2)审查现场检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现场检查的程序是否合法,即审查办案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行为时当事人是否在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是否有第三人在场;现场检查笔录是否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是否有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的签名、盖章。

  第二,审查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力。

  审查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力,主要是审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客观性。具体包括:

  (1)现场检查笔录上记载的物证、痕迹、场地、环境等情况是否和现场收集到的证据相吻合。

  (2)现场检查笔录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是否和现场照片、录像所记录的情况相互印证。

  (3)现场检查笔录中使用的文字、数字是否准确。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共规定了7种证据,分别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但是,本文在介绍审查各种证据的具体方法时,没有专门列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方法和对勘验笔录的审查方法,原因如下:

  鉴定结论虽然是有别于书证的一种重要证据,但其不论是在形态方面,还是在性质和功能方面,都与书证有相同之处。因此,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时,基本可以适用对书证的审查方法,而且审查方法相对简单一些。

  (1)对鉴定结论证据力的审查相对突出。例如,如果鉴定结论中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者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根本就没有作出过该鉴定结论,那么该鉴定结论当然无效,不具有证据力。

  (2)如果是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办案机构一般对其证明力进行简单审查。如果存在多个鉴定结论且相互矛盾,或者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缺乏足够的权威,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就要像审查书证一样认真进行。

  此外,考虑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严格区分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而是统一使用现场检查笔录,故这里只介绍了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审查方法,而没有单列对勘验笔录和对现场笔录的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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