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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证据(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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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一鸣”负责编辑,主要解答3.对证人证言的审查方法。 第一,审查证人证言的证据力。 (1)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正当。 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正当,即审查证人所述事实是亲眼所见,还是主观推测;是直接听当......本文有117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3.对证人证言的审查方法。

  第一,审查证人证言的证据力。

  (1)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正当。

  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正当,即审查证人所述事实是亲眼所见,还是主观推测;是直接听当事人叙述,还是道听途说。

  (2)审查证人证言的形式是否合法。

  证人证言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询问笔录或者证人自己书写的文字材料。对这些证据材料的形式,法律、法规及规章、司法解释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3)审查证人是否具有作证的能力。

  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是证人,但证人的作证能力还与其智力状况有关。例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对其发病期间发生的事情所作的证言就不具有证据力。

  第二,审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1)审查证人是否如实提供证言。

  证人可能因与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而提供虚假的证言。因此,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需要审查证人是否同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否受到威胁、利诱、欺骗,是否公正、客观,叙述的内容前后是否矛盾等。

  (2)审查证人证言是否同案件事实存在关联。

  4.对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审查方法。

  第一,审查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证据力。

  (1)审查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来源是否正当。

  审查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来源是否正当,即审查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是由谁、以何种方式、在何时间、在何地点制作的。

  (2)审查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形式是否合法。

  审查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形式是否合法,即审查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是否符合相关的形式要求。例如,视听资料是否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以及证明对象,声音资料是否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审查在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收集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

  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收集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在收集过程中不能存在欺骗等行为。例如,录制公民的通话内容是公安机关的权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使是出于办案的需要,也不能窃听并录制公民的通话内容。

  第二,审查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证明力。

  (1)审查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来源是否正当。

  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以其物质载体上所携带的信息起证明作用。这些信息很容易被复制到其他种类的物质载体上,在复制过程中可以被自由编辑,又不会留下痕迹。因此,在审查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时,要注意审查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来源是否正当,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目前,对于以网页作为证据的,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防止当事人对该网页证据是否被改动提出异议,一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采取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方法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在以孤证定性定案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稳妥且有效的办法。

  但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网页证据,则不必一定采取公证的方法,毕竟公证会增加办案的成本,不论是办案经费,还是办案时间。

  (2)审查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即使是真实、合法的,对案件也不具备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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