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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证据(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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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查各种证据的具体方法

  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证据共有7种,每种证据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因此,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既要遵循证据审查的一般规则,也要根据7种证据的不同特点,确定各自的审查方法。

  1.对物证的审查方法。

  第一,审查物证的证据力。具体包括:(1)审查物证的来源。来源合法与否决定了物证是否有证据力。因此,在审查物证时,首先要考虑物证出自哪里、由谁收集、由谁提供等问题。(2)审查物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收集物证时是否采用了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

  第二,审查物证的证明力。具体包括:(1)审查物证的存在形式、外部特征或内部属性是否有所改变。物品种类繁多,每种物品的保存方法、保质期限都不尽相同。而物证又是以物品的存在形式、外部特征或内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因此,在审查物证时,需要注意所取得的物证是否已经因为保存的问题而使其外部特征、内部属性有所改变。如散装食品是否保存在适当的容器中,是否已经变质等。(2)审查物证是否为原物。原物的证明力最强,因此在行政处罚中,一般应使用原物作为证据。但是,有些原物容易腐烂变质、不易保存,有些原物体积较大不宜作为物证保存,有些原物数量较多不必全部保存等,因此法律规定在无法以原物为证据时,也可以使用复制品作为证据,或者通过拍照、摄像等记录物证,但对此都有一定的形式要求,以保持物证的客观性。(3)审查物证是否同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只有同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种关联性可大可小,可能很密切、很直接,也可能较疏远、较间接,具体如何掌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2.对书证的审查方法。

  第一,审查书证的证据力。审查书证的证据力,主要是审查书证制作方面的真实性。具体包括:(1)审查书证的制作人,即书证是否由其所标明的制作人制作、制作人是否有制作书证的资格。如果书证所载明的制作人未曾制作此书证,或者制作人没有制作该种书证的资格,那么书证不具有证明力。(2)审查书证的形式是否完备。如书证原件是否有证据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3)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即书证的制作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对该书证的要求。比如,是否存在暴力、威胁、利诱、欺骗等情形。(4)审查书证有无伪造或者变造的痕迹。伪造是指制造根本就不存在的假文书,变造是指通过涂改、加字、减字等方式改变书证的内容。由于书证的内容通常是按照一定的书写方式排列的,在书写中不会留下多余空间,因此书证的变造比较容易识别。

  第二,审查书证的证明力。主要是审查书证的真实性。具体包括:(1)审查书证所要表达的确切含义。(2)审查书证的内容是不是相关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询问书证的当事人、书证的制作人来确定。对于不是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书证,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3)审查书证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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