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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的期间和送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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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文书的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其本人签收,当事人不在时,可以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由实际收受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文书的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3)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收,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要求相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文书的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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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当事人已经向行政机关指定文书代收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代收人签收,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由上述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视为对当事人的直接送达。他们在送达回证上写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成年同住家属,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

  在直接送达过程中,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送达人应当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经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送达人的住处或者被送达人所在单位的收发部门。

  2.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委托有关单位向当事人送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委托送达是间接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在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管辖地域内居住,或者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住所地交通不便、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特殊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的对象必须是单位,不能是个人。接受委托的单位必须具有履行送达职责的能力,且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委托单位委托他人送达的,应当将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明确告知受委托单位,以便受委托单位及时、准确送达。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实施送达行为,送达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与直接送达相同。

  如果受送达人正在被监禁,行政机关应当委托其所在监所或劳改单位转交有关文书。受送达人所在监所或者劳改单位收到行政机关送达的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上写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委托送达,主要是指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在执法实践中,办案机关经常遇到不便于直接送达的情况,《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委托送达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际的需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体制的优势,有效地保证了送达制度的实施。□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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