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案件管辖异议什么时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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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誉权案件管辖异议什么时候提出?
1、名誉权案件管辖异议应该在答辩状期间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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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二、侵犯名誉权案件如何举证?
(一)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
1、以文字或音像制品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载体。
2、以口头形式侵权的,提供证人证言或有关证明材料。
3、以其他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证据。
(二)侵权后果的有关证据: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2、造成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应证据。
(三)原、被告若为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对于名誉权的侵权案件,一般来说,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是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来管辖。为了节省名誉纠纷案件处理的时间,名誉受害者在向法院起诉的时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先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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