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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的期间和送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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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处罚程序中期间的计算、除外及顺延

  (一)期间的计算。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1.期间的计算方式。

  期间通常以时、日、月计算。以时计算的期间,如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予以拘留,询问当事人的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以日计算的期间,如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月计算的期间,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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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期间的开始。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假定某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10年11月18日告知当事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可申请听证,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间应从第二日即11月19日起计算。

  3.期间的结束。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通常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在某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10月1日,由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是法定节、假日,该期间的届满日应为10月8日。

  4.在途时间。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例如,《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不计入期间。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即使人民法院收到该诉讼文书时已超过规定时限,仍应视为符合期间要求。诉讼文书的交邮时间应以邮局加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如果人民法院用邮寄方式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的期间应从实际收到邮寄诉讼文书之日起计算,即以邮寄收讫回执上的签字时间或记录的日期为开始之日计算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中遇到这类问题时,应适用同样的期间计算规则。

  5.工作日的计算。

  如果有关期限的规定涉及工作日,在按常规依顺序计算期间时应剔除其中包含的法定节、假日。例如,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检查,以决定是否立案。然而,7天一般至少包括两个法定假日,因此,该期间实际上至少应延长两天。

  (二)期间的除外及顺延。

  这里专指《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期间除外及顺延规定。

  1.期间的除外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2.期间的顺延。

  例如,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再如,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罚款的,经书面申请批准后,可予以延期。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规定期间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具体执法情况的复杂性,科学、合理地规定期间的除外及顺延,有利于期间规定的实施和执行,有利于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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