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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决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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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办案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终结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但由于存在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由,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办案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除了应客观上具有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即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行政责任年龄是行政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因此,如果经审查认定违法行为由不满14周岁的人所为时,办案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不了解自己行为后果与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办案机关查处精神病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必须请有关机构作出科学鉴定。只有确定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才能认定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醉酒状态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办此类案件不仅调查取证难度大,而且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需要明确的是,予以销案的决定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的适用条件是违法事实不成立;后者的适用条件是客观上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办案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移送其他机关的决定。

  移送其他机关的决定是办案机关负责人在审查案件后,认定本机关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案件涉嫌犯罪时,作出的处理决定。移送其他机关的决定一般包括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司法机关3种情形。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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