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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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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屈晓波”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四)听证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听证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参加听证申请,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行政处罚案件听......本文有121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四)听证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听证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参加听证申请,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设置第三人制度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听证第三人由听证主持人根据案情需要来确定,并通知其参加听证。因为,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仅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即听证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在送达阶段了解案件查办情况,只有在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作出或者执行之后才能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陈述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听证主持人在阅卷时,应当留意案件是否存在重要的利害关系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会因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受到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是否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听证主持人发现存在这样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主动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听证主持人通知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的同时,书面告知第三人基本案情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如果第三人决定参加听证,应按照听证告知书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

  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听证主持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如果听证主持人同意第三人参加听证,应告知第三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规定,第三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参加听证。

  (五)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听证主持人有权决定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

  在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有两种方式:

  1.听证主持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听证的需要,自行决定通知有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场参加听证;

  2.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听证案件中的重要证据需要相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加以证实的,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或者直接提供有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允许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接受询问,都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六)旁听人员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公开举行的听证,应当允许其他人员旁听。

  公开举行听证符合行政行为公开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实现法制宣传和教育的目的。旁听人员参加听证时,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对于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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