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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核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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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与行政处罚案件的类型和范围有密切联系。根据案件性质,核审案件可以分为内资登记、外资登记、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传销、制售假劣商品、商标、广告、食品安全。根据案情复杂程度,核审案件可以分为一般程序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也可以分为大案要案、一般案件和轻微案件。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还可以按违法金额划分。如果行政机关采取的是严格核审制度,则办案机构查办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经过核审。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核审案件的规定,对科学设定核审制度、有效发挥核审功能具有两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的规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重要制度成果。

  核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重要内容和方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证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核审制度既要倡导,又要落实,要从实际出发,不能作出不合理或者难以实施的规定和要求。

  目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也有很大不同。在相对发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数量较多,而法制机构相对于办案机构而言,设置较为单一,人员有限,承担全部案件的核审工作有很大困难。相反,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数量较少,系统内外均有加大案件核审工作力度的要求。此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在工作职责和业务水平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由此可见,统一规定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不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发挥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的优势和作用。

  在实践中,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核审规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坚持实施内部监督、充分发挥核审作用的原则下,授权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既体现了案件核审工作的原则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又突出了案件核审工作的灵活性。

  (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的规定是一项授权性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对内部的管理关系作授权性规定,既符合法理,也适应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使得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条件、有能力从实际情况出发,全面履行职责,也便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确定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因此,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定案件核审的类型和范围,能够使核审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更加合理。□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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