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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核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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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核审机构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这是对核审机构的专门规定,涉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核审机构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案件核审机构。

  (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审机构。

  目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本上都设有职责健全的法制机构。规定法制机构在承担法制宣传工作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组织、协调任务,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的同时,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审工作,是符合其法律机构的性质和职能设定的。明确法制机构为案件核审独立机构,有利于实现办案、核审、决定三分离的办案原则,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核审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县级局和市属区分局的派出机构,即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作出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如对集市贸易中的某些违法行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某些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监管作用的需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所都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的法制员,由其承担以工商行政管理所名义处罚的行政案件的核审工作。

  四、核审的登记与承办人员的指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这一规定表明,法制机构承担案件核审工作应遵守程序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

  (一) 登记核审材料。

  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办案机构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写出案件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卷一起交由法制机构进行核审。法制机构对符合核审范围和类型的案件必须接受,并予以登记。登记时,要对核审案件的案卷进行编号造册,以便日后查询。

  (二) 实行工作责任制。

  法制机构收到核审材料并进行登记后,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尽快将其交给具体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核审的工作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应按照职责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案件核审工作。案件核审工作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原则和方式,承办人员应认真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如果发现案件事实不清,核审机构应提出意见,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当然,这并不是说案件核审工作的具体承办人是唯一责任人。案件核审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全部责任。规定具体承办人员,有利于促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各尽其责,提高案件核审的质量和效率。□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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