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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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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听证及其意义和作用

  (一) 听证权、听证程序和听证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权是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为了保障当事人听证权的行使,《行政处罚法》专门规定听证程序,设立了必要的规则,规范听证的过程。

  听证权、听证程序属于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听证制度包括在不同法律领域,如立法、执法、监督等领域,法律所设立的一系列按特定程序广泛表达或听取意见以求更民主、更科学决策的规则,包含相关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作程序的规范等内容。

  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处罚法》虽然规定的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但其是在法律层面首次确立听证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为了规范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行为,国家工商局1996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以下称59号令)。2007年,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同步,国家工商总局对59号令予以修订,同年9月4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保留了59号令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根据执法环境的变化和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求,在听证范围、听证过程等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听证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开、公正的执法原则,推进依法行政。

  (二) 听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1.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使。

  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听证制度给了当事人作出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是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对当事人来说,听证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

  2.防止行政机关随意执法。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设置听证制度使整个执法行为公开,对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及拟适用法律的情况给予更多的监督,会促使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审慎地使用权力,防止出现违法行政、不合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情况。

  3.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

  听证程序的核心是听取意见,体现程序公正。听证程序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约束,如职能分离、回避、听证记录等,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在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处于超然独立的地位,公平地接受证据,指挥听证程序进行;案件调查人员与拟处罚的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围绕案情可充分展开陈述和辩论。适用听证程序制作的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决定者充分审查案件并作出正确决定,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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