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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与一般侵犯名誉权行为区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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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诋毁与一般侵犯名誉权行为区分有哪些?

1、民事责任调整法律不同

商业诋毁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调整;名誉权是由民法通则所规定,受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

2、侵害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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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商业诋毁侵权主体须为经营者,且与被侵害方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竞争关系;名誉权侵权:一般侵权主体,无身份限制。

3、侵害对象不同

商业诋毁:侵害的对象是商业活动中的竞争对手;名誉权侵权:无限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不同

商业诋毁:实际损失或所获得利益确定,包括合理开支;名誉权侵权: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二、商业诋毁行为表现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3、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4、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5、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来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遭遇被人商业诋毁的行为,这种行为和一般民事侵权是有区别的。两者触犯法律、侵犯手段方式、造成法律后果及侵犯对象都不同。一般侵权涉及民事责任,而商业诋毁则构成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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