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监督的基本形式与内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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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期限内结束案件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审查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审查决定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其行政处理决定的时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适用的情形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认定其错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适用的情形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并认定其错误,而是由于特定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进而作出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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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重新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应当处罚而没有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处罚不当等问题。同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期限内结束案件审查。
为保证上令下行、监督有效,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重新审查决定作出后10日内,将审查结果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期限分为3类。
1.行政审批或许可期限。
例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处罚决定期限。
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3.其他期限。
对于行政机关通过执法检查已知存在违法行政行为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新决定,现行法律及规定尚未触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期限的规定和对上报期限的规定,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四、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回避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别在总则和第四十四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中的回避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这里的回避是指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对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回避。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时,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不能再参与该案的办理。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公平公正,防止办案人员先入为主,陷入固有思路,影响案件重新审查。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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