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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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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规定。

  正确运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制度,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性质、种类以及在不同条件下采取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的原则和要求。

  (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依法履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没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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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自行采取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还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不绝对,即使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不能在所有情况下自行采取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较广泛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然而,在某些领域(如广告监管)、针对某些处罚情形(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缴纳罚款),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划拨当事人的银行存款抵缴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性。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为,依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发生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行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体现行政管理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具有明显的行政性。即便有一些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也是依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的内容仍然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强制性。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在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实施的。所谓强制性,即以法律手段强行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不考虑当事人的内心感受。例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决定依法生效却被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便表现为不受当事人意志影响的强行停产停业。

  3.执行性。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需要执行的(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有的则不需要专门执行(如警告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主要针对那些需要执行而当事人不主动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及时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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