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监督的基本形式与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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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的权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经特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一般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发现行政处理决定有问题后进行重新审查,这既是纠正不当、违法或者错误的行政行为的需要,也是保障正确行使监督权力的需要,更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当然,重新审查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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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机关的重新审查,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本机关负责人包括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工负责案件查办工作的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重新审查,这样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工作规范,能够适当把握重新审查权的设置,有利于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
至于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据什么来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规定。在实践中,机关负责人一般根据上级要求、社会反映、行政相对人诉求等依法作出重新审查决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制定相应规则,使重新审查程序更加明晰、具体。
3.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这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确立的一项原则。至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启动审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其程序与本机关的重新审查启动程序基本相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新审查决定既可以向本机关作出,也可以向作出原行政处理决定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前者属于上级提审,后者属于责令再审。
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错误行政处理决定的方式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直接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其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对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执行。”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决定时可依法决定的方式及其效果。
1.直接纠正。
直接纠正即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直接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后,为了提高行政效率,直接对原错误行政处理决定予以纠正,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遵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当然的执行力。
2.责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
责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即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直接审查,确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存在错误需要改正的,为了便于执行或出于其他实际考虑,作出责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改正的决定,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此作出改正决定或其他改正行为。同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的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着不容置疑的约束力。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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