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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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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兵”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北京大学 湛中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本文有161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北京大学 湛中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前者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通过间接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后者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直接施以强制力,使其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1.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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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代替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行政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行政相对人征收必要费用。代履行避免了执行机关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应用范围较广,具有较大实用价值。

  代履行的实施前提是行政相对人有法定的义务存在却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代履行的主体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

  对代履行的具体实施主体理论界存在争论,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样。在日本,代履行由行政机关自为。奥地利相关法律规定,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机关自为,也可以请第三人代为。德国相关法律规定,代履行只能由第三人代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代履行是完成强制执行任务的一种有效途径。在过去的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往往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这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第三人接受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委托,二是受委托的第三人必须与受委托的代履行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代履行的费用应当事先征收还是事后征收?各国的规定也不一致。事先征收代履行费用,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心理压力,促使其履行义务,这就起到了执行罚的作用。事后征收代履行费用,便于结算,可以省去费用退补的麻烦。笔者建议事后征收代履行费用。

  2.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执行罚一般只适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被广泛运用于税务、海关、环保、审计等部门。

  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从义务主体应履行而不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计算,并且可以反复适用。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体数额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如税法规定了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如果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执行罚的幅度,执行机关就应当在法定的幅度内进行裁量,具体数额应当以能够促使义务主体自动履行义务为限。一旦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执行罚就不得再实施。

  近几年来,媒体报道过多起天价滞纳金事件,有关机关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造成严重损害,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执行罚的数额进行限制。公安部有关规章对交通处罚中滞纳金的缴纳作出了限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3.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可以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前者如强制传唤、遣送出境等,后者如强制划拨、强制抵缴等。直接强制是迫使行政相对人达到履行义务或者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也是行政行为中最严厉的手段。直接强制如果运用不当,极易对义务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行政机关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十分审慎。实施直接强制执行必须符合4个法定条件:

  (1)执行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执行权,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无法采用代履行、执行罚,或采取上述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时,才能采取直接强制手段。

  (3)直接强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4)直接强制执行必须严格贯彻比例原则,不能给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额外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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