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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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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强制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4个立法目的。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的设定是行政强制的源头,指的是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自行创设行政强制。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责任的行为。如果不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一旦行政强制滥用,很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法律没有赋予所有机关行政强制设定权,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过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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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的实施是指是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强制的实施予以规范:一是实施的主体,即由谁行使行政强制权,作出行政强制行为;二是行政强制行为,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行为;三是行政强制的程序,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采取的方式、步骤等。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3个方面:

  (1)“软”。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执行不力。

  (2)“乱”。表现为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不明确,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比较混乱。

  (3)“滥”。行政强制的具体形式名目繁多,缺乏规范,“滥”用行政强制普遍。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和实施,一方面,能够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可以划定行政强制的边界,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权予以监督和控制,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虽然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构成限制,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具体来讲,如果任由行政相对人不依法履行法定的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所设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又不采取行政强制行为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至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那么行政决定毫无权威可言,行政管理也无法顺利进行。再进一步,如果任由危害社会利益或公民权益的违法行为或者危险事件发生、恶化,行政机关却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预防和制止,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必然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由此可见,行政强制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强制权的滥用同样会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侵害,所以有必要对其加以规范。可以说,对行政强制立法,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权,可以说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青睐、最宠爱的权力,也是最容易膨胀和最可能威胁公民权利、自由的权力。因此,首先必须以法律限制、控制其范围。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其最终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就是要通过划定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的疆域、规范行政强制权实施的程序、为受到行政强制权不当行使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在恰到好处地运用行政强制权的同时,防止其滥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行政强制法》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也必将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抵御行政强制权侵害的有力武器。

  湛中乐,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工商管理学会理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立法研究组成员等。曾参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多部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起草、咨询和论证工作。曾承担国家工商总局“十五规划”重点研究课题——《信息化建设与工商行政管理创新》第一子课题。著有《现代行政过程论》、《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法治国家与行政法治》等。此外,还主编了《行政法学》等30多部著作和教材,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高俊杰,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2011级博士生。曾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障机制》等课题的研究工作,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宪法与行政法学》、《高等教育》等权威专业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受到行政法学研究界的普遍关注。

  □北京大学 湛中乐 高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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