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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的管理及处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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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罚没款项的上缴及无人认领财物的处理

  (一)罚没款项的上缴。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为了保证廉洁行政、执法为民,我国实行行政机关“收支两条线”政策及原则,即行政经费原则上完全由财政负担,行政收费包括行政罚没款项等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依据这一政策,《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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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人认领财物的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账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无人认领财物的概念及其处理。

  无人认领财物是指财物所有权虽然完整归属于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不明或所有权人不主张其权利,财物暂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占有。

  (1)无人认领财物的产生。

  根据相关规定,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要退还当事人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依法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认领财物。如果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届满后不予领取,或者公告认领期届满后无人认领,所涉财物就成为无人认领财物。

  在实践中,还会因为其他一些问题出现无人认领财物。例如,在执法检查中,当事人逃离现场,当事人留下的财物就可能成为无人认领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经调查取证,如果认定涉案财物是非法财物,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对合法部分,应按照无人认领财物方式处理。

  (2)变价保存。

  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涉案财物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涉案财物,然后将变价款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账户上。

  (3)变价款保留1年后,上缴财政。

  如果当事人在物品处理之日起1年内前来认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发还变价款。如果无人认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变价款上缴财政。无论是发还变价款还是上缴变价款,都应扣除保管、处理等必要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规定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制度的意义。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期变价保存无人认领财物,并在1年内保留当事人对变价款的所有权。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涉案物品因长期存放毁损、变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大量涉案物品滞留公务仓。

  依法合理、妥善处置无人认领财物,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对于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大量实际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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