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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体系的发展及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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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雪飞”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 马德里体系的历史及基本情况 1.马德里体系的基本情况 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签订。1989年10月4日,我国成为该协定缔约方。1989年,《商标国......本文有380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0分钟。

  一、 马德里体系的历史及基本情况

  1.马德里体系的基本情况

  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签订。1989年10月4日,我国成为该协定缔约方。1989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在当年的马德里联盟会议上获得通过。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议定书。我国是第四个缔约方,在我国加入后,议定书生效。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在协定和议定书的约束下进行商标注册。协定和议定书的所有成员组成马德里联盟,这一联盟是根据《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第十九条建立起来的特别联盟。马德里联盟的每个成员都是联盟大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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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比较

  马德里议定书的签订旨在将一些改进措施引入马德里体系,以弥补协定的某些缺陷,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家或组织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议定书,申请人可以依据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根据协定,只能依据基础注册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2)根据议定书,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期限可以是12个月,也可以通过声明延长到18个月;根据协定,驳回期限只有12个月。

  (3)根据议定书, 缔约方主管局可以收取单独规费以取代补充注册费(或称为标准规费)和附加注册费,该规费可以高于协定规定的规费标准。

  (4)根据议定书,在国际注册商标遭受“中心打击” 之后,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议定书第九条之五规定,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若其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效力终止,从而导致该国际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被撤销,则申请人可在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指定缔约方提交转变申请,将该国际注册转变为直接指定缔约方的国家(或地区)注册,原国际注册日期和优先权可以保留。协定却没有提供这种救济措施。

  (5)根据议定书,申请人可以选择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作为收文语言;根据协定,申请人只可以选择法语。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概念

  1.原属国和原属局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工商营业场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如果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原属国为申请人住所所在的特别联盟国家;如果在特别联盟国家境内既没有工商营业场所也没有住所,但申请人具有特别联盟国家国籍,原属国为申请人国籍所在的国家。申请人必须按顺序选择。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从申请人设有工商营业场所的缔约方、申请人住所所在缔约方或申请人国籍所在缔约方中任选其一作为其原属国。确定原属国也就确定了申请的来源。比如一个在中国有住所的美国人,他可以依据其国籍以美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也可以依据其住所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但前提是他必须在选定的原属国有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

  原属局指原属国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机关。在我国,原属局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外的主管机关名称各异,有称工业产权局的,比如法国工业产权局;有称专利局的,比如爱沙尼亚专利局,主管商标的只是其中的一个处——商标处;有称知识产权局的,比如蒙古;还有众多其他的名称,比如日本的隶属于经济贸易和工业部的特许厅、欧盟的内部市场协调局等。

  2.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

  基础注册指在原属局获得的国内商标注册。根据马德里协定,只有已在原属局获得注册的商标才能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的基础。

  基础申请指向原属局提交的商标国内注册申请。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商标申请可以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的基础。相对于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更为便利,商标申请人不必等到商标注册成功,只要有基础申请就可以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在我国,申请人在拿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就可以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指定受马德里议定书约束的缔约方。

  3.国际注册申请及国际注册日期

  这里所说的“国际注册申请”,指马德里体系之内的国际注册申请,不包括通过“逐一申请”方式提出的申请。“逐一申请”是相对于马德里体系来说的,指申请人通过代理组织向申请商标保护的国家或组织的主管机关直接提交的方式。这只是行业内部的一种习惯称谓,不是法律名词。由于马德里体系的成员是由各缔约国构成的,所以也被称为“官方申请”,“逐一申请”则被称为“民间申请”。

  根据马德里协定第三条第(4)款和马德里议定书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在申请人向其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的两个月内收到该申请,国际注册日期则是该申请提交到原属国的日期;如果在该期限内未收到申请,国际局则按其收到申请的日期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如果商标局能在两个月内将申请提交到国际局,那么,申请人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提交到商标局的日期将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否则将以国际局收到该申请的实际日期为国际注册日期。

  4.国际局

  国际局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其工作内容之一是负责商标国际注册,其功能有如一个为各缔约方商标申请服务的中转站。国际局对原属国转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并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国际局每周出版一本国际商标公告,公告注册、续展、后期指定、变更以及其他与国际注册有关的信息。此外,国际局还印制和颁发国际注册证,收缴和分配国际注册规费,组织召开体系内部的各种会议等等。

  国际局的注册并不意味着商标已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了保护,国际注册证的颁发也不能表明该商标已经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了注册,而仅仅表示该商标申请了国际注册。商标能否在被指定的缔约方注册,还需要各缔约方通过各自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5.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和驳回

  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指被指定缔约方主管机关经实质审查,对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商标给予的保护,其效力等同于此商标在该国获得注册。之所以称为“保护”,是为了区别于国际局的注册。只有在商标获得保护后,商标所有人才可以在给予保护的被指定缔约方地域内行使商标专用权。

  被指定缔约方依职权的驳回,指被指定缔约方主管机关经实质审查,认为领土延伸申请违反了该被指定缔约方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该领土延伸申请的商标作出的不予保护的决定。该决定通常在法定的期限内以驳回的形式通知国际局。由于各缔约方的法律不同,其驳回理由也可能不太一样。驳回包括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全部驳回是对指定的全部商品或服务的驳回;部分驳回则是对指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务的驳回。申请人可根据驳回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回复、提出复审或提起上诉。

  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因适用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而可能有所不同。对于适用马德里协定的国际注册申请,被指定缔约方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为12个月;适用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申请,被指定缔约方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可能为12个月,也可能为18个月。若被指定缔约方希望享有18个月的驳回期限,则需要向国际局提交正式的声明,声明12个月的驳回期限由18个月代替。如果在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12个月或者18个月内,被指定缔约方未能及时行使驳回权利,则不论国际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被指定缔约方的法律规定,都将自动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保护。驳回期限的起始日为国际注册证上注明的通知日,而不是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或其他日期。

  6.国际注册与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的关系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国际注册与其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之间存在依附关系。在此期间,若某国际注册的基础注册被撤销或宣布无效,或其基础申请被驳回,那么该国际注册在所有被指定缔约方都不再予以保护。这通常被称为“中心打击”。但如果上述有关商标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的情况发生在该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以后,那么,国际注册就不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即使商标在原属国的基础注册被撤销或被宣布无效、或商标在原属国的基础申请被驳回,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的保护仍然具有效力。

  虽然在协定和议定书中都有“中心打击”的规定,但是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协定没有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在“中心打击”之后的救济措施,而马德里议定书允许注册人在“中心打击”之后将国际注册转换为被指定缔约方的国家或地区注册,并保留原有的国际注册日期和优先权日期。

  7.单独规费

  任何一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在加入的时候可以声明,对指定该国的申请收取单独规费而不是标准规费。

  这是马德里体系为吸引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作出的让步,因为在这些国家商标注册费用较高,如果只按照标准规费收取,他们认为过于低廉。其实单独规费是柄双刃剑,在这些国家向其他缔约方收取较高注册费的同时,其他缔约方也向来自这些国家的申请收取单独规费,例如我国的单独规费就一直在300瑞士法郎以上。目前收取单独规费最高的国家是日本,达到980瑞士法郎。当然,单独规费的确定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其严格的确定和变动标准的:单独规费不能高于在同种条件下申请人直接向其主管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的费用,就是不能比国内的申请费用高。确定后的单独规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日本的单独规费最高,但是分两次收费,即在申请阶段收取一次申请费,如果该商标在日本被特许厅核准注册,则申请人须再缴纳注册费。我国申请人提交指定日本的申请时,只需向商标局缴纳申请费用;如果商标被核准注册,国际局会直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国际局缴纳注册费用,也称“二次规费”。在国际局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通知中,可以了解详细的付款方式和金额,申请人直接通过银行将注册费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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