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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念应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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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念应怎样理解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名誉权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因而侵害名誉权就成了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实践也同时表明,至今为止的新闻官司,绝大多数都表现为侵害名誉权案件。从1983年1月到1994年10月共发生的180起新闻官司中,“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有122起……涉及法人名誉权的有31起,还有6起刑事诽谤案”。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以及这种社会评价给公民带来的精神享受。“名誉的核心是社会评价。”这是理论界普遍接受的看法,但是关于什么是名誉权,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关名誉权的诉讼也只能参照一些法学专家的意见。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及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于根据自己的观点、行为、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的社会评价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虽然诸多学者对名誉权的表达各有不同,但结合他们定义的共同点,可以认为,名誉权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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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名誉权可以按照自身的观点、行为等表现相关进行评判。任何团体和组织不可以侵害这类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害这类人员的名誉。造成伤害的一定要积极的进行赔偿,更正这类违法行为,获取这类受害人员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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