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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执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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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的依据及理由。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由行政职权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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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在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被认定为不合法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处罚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法定的裁判机关依法撤销或改变,不因被处罚人行使救济权利而改变。

  2.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由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

  行政管理具有公共性、稳定性、连续性和及时性。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先定的特点,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拘束力。

  具体而言,在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必须及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非因特定情况不得中断。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随意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中止或间断执行,不仅会导致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还会致使法律程序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可以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特定情况。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停止执行。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有明显的违法、不当或者其他情形,继续执行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还会损害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法作出妥善处理。这既是行政权的重要表现,也是对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法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作出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决定取决于是否出现特定情况,不论被处罚的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案件符合以下3个条件,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1)由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2)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例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没收并销毁被处罚当事人的涉案财物,然而,一旦该行政处罚决定完全执行,被处罚当事人的涉案财物必然灭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最终被撤销或者改变,当事人将无法取回涉案财物。

  (3) 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不在考虑之列。例如,对带有病菌的商品必须及时处理,否则,一旦处理不力则后果严重。

  在行政处罚制度中规定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充分体现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紧密结合。□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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