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强制法》施行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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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湛中乐 高俊杰
(一)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法》中10日以内期限仅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反之,10日以上的期限则应包含法定节假日在内。这样规定充分考虑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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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10日以内的期限时间较短,加之相关法律要求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如果规定10日以内的期限包含法定节假日,必然会给行政强制措施的实际执行带来一定影响。与之相反,10日以上的期限时间较长,规定10日以上的期限包含法定节假日一般不会给行政机关造成不便,客观上,也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强制法》的适用
《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授权组织适用《行政强制法》应满足4个条件。
第一,被授权组织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一方面,该组织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面,该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第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获得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
只有经过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该组织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授权,不得实施行政强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授权无效。
第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
法律、行政法规在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时,一般都有明确的授权范围、具体的强制对象、条件、方式和种类等,被授权组织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强制的,属于违法强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获得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之后,能够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因实施行政强制引起的行政争议,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行政强制法》的生效日期
《行政强制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关于《行政强制法》生效日期的规定。《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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