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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承担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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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承担怎样规定的?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以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区分为: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细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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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人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但是属于无人侵害的话,教育机构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此时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证明不了,仍需承担责任。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时属于无人侵害的话,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需要受害人一方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则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2、 有人侵害

(一) 被学生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来自自己同学的侵害,那么此时由学生的家长需要承担监护人责任以及学校由于监管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两者在承担责任时为按份责任。

(二) 被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了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侵害,那么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而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为作为用人者的替代责任。

(三) 被第三人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来自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的侵害,那么此时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如果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如果在教育机构受到了人身侵权,那么他的责任划分方式也是不一样的,通常都是分为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是过错责任,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了各种权益的侵害,这种情况教育机构不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或者义务的,通常都是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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