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儿童罪的追诉时效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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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买儿童罪的追诉时效如何确定?
关于拐卖儿童的这个罪名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
1.我们国家的法定的最高的刑罚是无期徒刑,死刑,死刑和无期徒刑的追诉时间是二十年。
2.如果说根据法律来判定,二十年后被法律鉴定为必须追诉的,经过国家的相关人民法院审核批准了之后,还是可以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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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在我们的人民检察院,相关的公安部门,国家的相应立法机关又或是我们的人民法院在对于案件受理了之后,对于逃避了相关人员的侦查又或是审判的,是不会受到追诉时间的限制的。
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又是有规定的,如果满足了一系列条件后是不再追诉的。
第一个是当这个案件的法定的最高的刑罚是不满五年的有期的徒刑,已经过了五年了
第二个是当这个案件的法定的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经过了十年了
第三个是当这个案件的最高刑罚是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已经过了十五年了
第四个是当这个案件的最高的刑罚是无期徒刑,死刑的,已经过了20年了,要是这种情况下在二十年后还是被鉴定为必须追诉的,那么在向我们国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了之后是可以追诉的。
而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又有规定说在我们的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又或是人民法院在受理了案件之后,逃避法律侦查和审判的是不收这个时间限制的。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特征
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有着明显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
但是,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法规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在我国对儿童、妇女进行拐卖的情形是比较多的,而拐卖儿童、妇女是属于犯罪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犯罪分子死刑,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会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而追诉时效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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