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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和财物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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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宋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北京大学 湛中乐 高俊杰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本文有206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北京大学 湛中乐 高俊杰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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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采取行动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不被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体现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追求自由是人的本能。无论是对于公民个人还是其生存的社会来说,人身自由都十分重要。公民个人如果失去了人身自由,就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正常行使权利,甚至根本无法行使相关权利,也就不能借此去发展自己、贡献社会,社会也就因此失去了发展的原动力。没有人身自由的人不具有完整的人格,没有人身自由的社会是不会向前发展的社会。一个社会能否保障人身自由,从某种程度上说是衡量其是否属于民主、法治社会的一把标尺。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为进一步规制行政机关的行为,防止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被滥用,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公权力的非法侵犯,我国法律设计了一套严谨的程序控制和约束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对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了特殊的程序要求和期限限制。

  1.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

  (1)告知家属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采取电话告知等其他方式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以便当事人家属能够及时获知当事人的去向。及时告知当事人家属,一方面可以避免当事人家属因不知情而产生恐慌心理;另一方面,也便于当事人家属及时采取相应的申诉、救济措施。

  (2)紧急情况下的特殊程序。

  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经负责人批准而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为了尽可能缩短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不得延误。

  (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般程序和《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前两项规定的特别程序外,还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海关法》第六条第一款,《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等,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2.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限制。

  行政强制措施只是一种对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进行临时约束的程序性措施,而非对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的最终处理。因此,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有明确的期限限制。否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就变成一种针对人身自由的惩罚手段,从而导致对公民私人权利的肆意侵犯。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守相应的法定期限,期限届满应当立即解除;第二,若法定期限尚未届满,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二、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的移送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后,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对财物进行移送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过程中有相互协助的义务。惩治犯罪主要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行政机关发现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将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移送给有关司法机关。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应当把相关财物移送的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使其及时掌握财物去向、了解案件的主管机关,进而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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